為了進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普陀區人民政府印發了《上海市普陀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住所細則》)。
那么,到底哪類房屋可以申請經營主體住所登記?
經營主體住所登記具體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住所登記有什么便利化的舉措呢?
Q1.《住所細則》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普陀區各類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適用,但以軍隊、武警部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不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Q2.《住所細則》所指的經營主體包含哪些?住所的含義是什么?
經營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多種形式。其中,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統稱企業。
住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Q3.非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記?有何限制條件?
以非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不得使用配電間、避難層(間)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區間)。
Q4.居住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記?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Q5.會所用房是否可以用于住所登記?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證明該會所用于經營主體住所登記,已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2/3以上,且人數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3/4以上且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
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符合規劃部門審批的用途。尚未審批用途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證明該會所用于經營主體住所登記,已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2/3以上,且人數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1/2以上且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
Q6.經營主體住所登記需要提交哪些住所證明材料?
(一)屬于經營主體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動產權證。
(二)租賃他人房屋的,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合同。
(三)提交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動產權證:
1.提交經備案的租賃合同及房屋用途證明;
2.屬于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3.屬于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四)無法提交不動產權證的,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
2.屬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3.屬于商業網點用房的,提交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4.屬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房屋用途證明文件;
5.屬于樓宇底層公共服務區域的,提交所在樓宇的不動產登記證、權利人出具底層面積已納入樓宇公攤面積等情況的說明材料和租賃合同;
6.屬于其他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應當載明房屋已通過安全鑒定。
(五)根據住所的實際情況,按需提供門牌號證明、同意轉租證明、分割平面圖。
Q7.什么是企業集中登記地和住所托管機制?
企業集中登記地是指經區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認定,供本轄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集中登記地實施住所托管機制。
住所托管機制是指入駐企業(即托管對象)與住所托管機構達成住所托管服務協議,托管對象以托管機構提供的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進行登記,托管對象與托管機構分別履行相關義務的新型登記和監管機制。
Q8.哪些主體可以申請成為住所托管機構?應該履行什么職責?
招商平臺、園區開發或運營主體,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可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認定為住所托管機構。
住所托管機構應建立工作臺賬和“一企一檔”,配備托管服務專員,配合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對托管對象的管理等。
Q9.什么是個體工商戶登記地?
個體工商戶登記地是指各街鎮依托社區功能性房屋,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認定的登記地,可提供給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例如:修理、家政等)的個體工商戶作為經營場所登記。
Q10.電子商務經營者如何申請登記?
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人提交的經營場所證明須為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在線上線下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線下實體經營場所詳細地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Q11.什么是“一照多址”備案?申請“一照多址”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登記住所之外的其他場所從事與經營范圍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企業,可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備案,即“一照多址”備案。
企業申請辦理“一照多址”備案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使用證明。首次辦理備案的,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Q12.普陀區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是什么?具備什么功能?
普陀區已建立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命名為“靠譜云址”,實現普陀區各類住所信息的歸集,通過數據賦能,有效提升注冊登記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產權人或住所管理方可以通過“靠譜云址”完成產權認證、上傳住所材料、劃分房屋,以及打印住所使用證明,實現全程在線地址備案和商戶管理。
經營主體使用入庫地址登記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Q13.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已有其他企業登記其中,還能作為住所登記嗎?
原登記的經營主體被吊銷、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而列入異常名錄、已搬離但無法及時辦理住所變更、處于歇業狀態的,視具體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后,原住所可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