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陀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普府規范〔2024〕1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上海市普陀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24年11月1日區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上海市普陀區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根據《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經營主體,是指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其中,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體工商戶、各類分支機構以外的經營主體統稱為企業。
??本細則所稱經營主體住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各類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區各類經營主體住所的登記管理適用本細則。
??以軍隊、武警部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不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對經營主體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
??第五條(安全要求)
??經營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義務。
??第六條(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不得使用配電間、避難層(間)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部位(區間)。
??第七條(居住用房)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第八條(會所用房)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符合規劃部門審批的用途。尚未審批用途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
??第九條(住所使用證明)
??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使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租賃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合同。
??(一)經營主體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動產權證:
??1.經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及房屋用途證明文件;
??2.經營主體住所屬于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3.經營主體住所屬于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的,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二)經營主體使用的住所無法提交不動產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2.屬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3.屬于商業網點用房的,提交商業網點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4.屬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房屋用途證明文件;
??5.屬于樓宇底層公共服務區域的,提交所在樓宇的不動產登記證、權利人出具底層面積已納入樓宇公攤面積等情況的說明材料和租賃合同;
??6.屬于其他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應當載明房屋已通過安全鑒定。
??(三)產權證明無具體道路門牌號碼、門牌號碼不清或者產權證明上門牌號碼與住所實際門牌號碼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房屋涉及轉租的,應當提交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文件,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同意授權租賃的期限。
??(五)經營主體實際使用的住所小于產權證明最小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由產權人或其授權人出具的場地分割平面圖。
??第十條(企業集中登記地)
??區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可以認定一處或多處集中登記地,供本轄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登記住所。
??集中登記地應當產權明晰,屬于非居住用房。具有特殊用途的專用房屋不得申請為集中登記地。
??集中登記地實施住所托管機制。
??第十一條(住所托管機制)
??住所托管是指入駐企業(以下簡稱:托管對象)與住所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經協商達成住所托管服務協議,約定托管對象以托管機構提供的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進行登記,向托管機構報送聯絡人和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信息,并由托管機構履行相關義務、開展管理服務活動的新型登記和監管機制。
??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或者企業從事的經營項目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不適宜進行住所托管。
??托管對象可以提供托管服務協議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二條(住所托管機構)
??招商平臺、園區開發或運營主體可以申請成為托管機構,與入駐企業建立托管關系,實施集中登記模式。托管機構應當依據內部管理制度為托管對象提供專業高效的住所托管服務,并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鼓勵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申請成為托管機構。
??第十三條(集中登記地及住所托管機構認定與管理)
??符合要求的主體提交集中登記地及托管機構認定申請材料后,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查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認定。
??申請成為托管機構的主體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主體資格證明;
??(三)集中登記地使用證明材料;
??(四)托管機構管理制度。
??托管機構應當建立托管服務工作臺賬和“一企一檔”,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入駐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履行相關義務。
??區政府授權區市場監管局制定集中登記地及住所托管機構認定管理操作細則。區投促辦及各投資促進中心配合落實相關認定申請,托管機構管理、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登記地)
??區政府授權區市場監管局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街鎮依托社區功能性房屋,設置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供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網絡經營場所)
??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并登記。
??第十六條(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記為兩個及以上經營主體的住所:
??(一)經營主體之間有投資關系,使用相同住所辦公的;
??(二)實施住所托管的企業與其托管機構;
??(三)以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作為經營場所的。
??第十七條(一照多址)
??企業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在登記住所之外的其他場所從事與經營范圍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企業,可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備案。
??企業申請辦理備案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并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使用證明。首次辦理備案的,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備案后,登記機關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一欄標注“一照多址企業”,并通過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主體身份碼”公示經營場所備案信息。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復印件置于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八條(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
??區政府授權區市場監管局對本轄區內具備信息化管理條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記地等房屋的地址、產權、類型、租賃及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保持動態更新。
??區市場監管局歸集前款信息,建立區級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經營主體使用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中的房屋辦理登記,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九條(住所資源再釋放)
??經營主體已吊銷或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而列入異常名錄的經營主體,由產權人或其授權人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其原住所地址可以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經營主體已搬離但未及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由產權人或其授權人出具原房屋租賃關系解除證明的,經屬地市場監管所確認,其原住所地址可以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經營主體處于歇業狀態且使用法律文件送達地址代替住所的,其原住所地址可用于其他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
??第二十條(綜合監管)
??經營主體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但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資源、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一條(參照適用條款)
??本區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住所的登記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市場監管局制定的<上海市普陀區企業住所登記管理細則>的通知》(普府辦〔2015〕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