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規范全市法院對外委托鑒定工作流程與時限的通知
??(2020年5月18日印發實施)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上海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同日施行,這兩份規范性文件對法院對外委托鑒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流程、新的要求、新的標準。為落實相關精神,更好的提升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水平,規范對外委托鑒定行為,現結合上海法院工作實際,通知如下:
??一、統一辦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兩個“一站式”中心建設要求,對外委托鑒定工作統一由各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集約化辦理。自通知之日起,全市法院對外委托鑒定工作統一由各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集約化辦理,具體包括鑒定需求的初審,鑒定(含重新鑒定)機構的指定、指定結果告知書和鑒定委托書的出具、鑒定初始材料的交接、鑒定書的接收、超期鑒定的督查催辦、工作評價等工作內容。
??二、流程與時限
??1.業務庭向立案庭提出鑒定需求后,立案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指定工作。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后,退回業務庭。符合委托條件的,自行指定鑒定機構或者報高院立案庭指定。立案庭自行指定鑒定機構的,出具鑒定機構指定結果告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指定的鑒定機構。
??報高院立案庭指定的鑒定類型為: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工程審價、會計審計四類。高院立案庭收到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隨機選擇方式指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機構指定結果告知書,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指定的鑒定機構和報送法院。
??2.鑒定機構收到指定結果告知書后,在3個工作日內向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接待,并聯系業務庭承辦法官,確定鑒定機構與承辦法官的首次溝通時間。
??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指定。立案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指定機構,并將鑒定機構放棄指定情形報高院立案庭。
??3.鑒定機構與業務庭承辦法官溝通鑒定前期準備事項,主要包括:
??一是通過交流,明確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機構如果發現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或者有法定回避事項,應當說明原因,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立案庭。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退回。
??二是機構同意接受指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業務庭承辦法官提交以下資料:(1)鑒定所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清單,(2)鑒定收費標準、預交費用金額及賬戶,(3)鑒定機構和本次鑒定人的基本信息。
??4.業務庭與鑒定機構溝通,完成鑒定前期準備工作后,向立案庭轉交相關鑒定材料。立案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向鑒定機構出具委托書,并移交鑒定材料,不合格的,應當退回業務庭,并說明理由。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1)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鑒定期限已經明確,(2)鑒定預收費用已繳入鑒定機構賬戶,(3)移交的鑒定材料已經質證, (4)鑒定機構鑒定人不需要回避。
??鑒定機構接收委托書和鑒定材料的同時,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承諾書,交至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5.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后,應當向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遞交鑒定書,并提供相應的副本。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對鑒定書的主要內容進行形式審核,如有不符,退回機構重新出具。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1)委托法院的名稱;(2)委托鑒定的內容及要求;(3)鑒定材料;(4)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5)對鑒定過程的說明;(6)鑒定意見;(7)承諾書;(8)鑒定人簽名、蓋章;(9)鑒定人資格資質證明等。
??立案庭應當將審核合格的鑒定書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業務庭。
??6.鑒定機構簽收委托書之日起,鑒定期限開始起算。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立案庭應當用短信、電話等方式對鑒定機構給予提醒。超出鑒定期限尚未完成的,立案庭應在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開始督辦,并記錄每次的督辦結果。
??7.立案庭應當在鑒定機構完成此次鑒定工作后3個工作日內對鑒定機構工作滿意度情況進行評價。
??三、幾點說明
??本通知所稱的鑒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對外委托鑒定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電子數據、會計審計、檢驗檢測、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產品質量、建筑工程、測量測繪、知識產權、海事海損等專門性領域。
??本通知規定不適用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訴前案件、行政案件對外委托鑒定工作參照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