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延長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關于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通知》(滬人社福〔2020〕169號)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減免期間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2020年度(指社會保險繳費年度,下同)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度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
??五、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補繳時點本市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