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辦理破產案件相關問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辦理破產案件相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印發實施)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身體健康,確保破產案件順利推進,本著避免人群聚集,避免發生病毒傳染風險的原則,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現對疫情防控期間辦理破產案件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債權申報期限及方式確定】尚未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應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確定適當的債權申報期限,并視情在相關通知書及公告中明確采取非現場申報方式。
??二、【債權申報方式及延期】已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債權人或發布公告,采取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即將屆滿的案件,可視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最長債權申報期限內適當延長,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三、【債權人會議召開方式及延期】債權人會議盡量采用在線網絡視頻會議或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并可視情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用非現場方式召開和表決的,應當對參會和表決人員的身份及代表權進行確認,對會議過程進行有效記錄保存,對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或其他載體及時提取和固定,并由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可視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四、【延期公告及通知要求】延長債權申報期限或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公告并說明理由,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選擇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原定債權申報場所、原定債權人會議召開場所、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的方式進行公告。同時,可采用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能夠確認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
??五、【延長受理期限】對于已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因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報請延長。
??六、【管理人指定】疫情防控期間,需通過搖號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機構代表參與現場搖號的方式。
??七、【網上辦理】疫情防控期間,應提倡管理人及其他破產案件利害關系人通過網上辦理破產相關事務,指導其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中國移動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上海市一網通辦“訴訟服務”、“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等在線方式辦理。具備條件的法院可通過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方式,與管理人進行文件傳遞和信息溝通。
??八、【協助調查】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關政府部門或上海市以外進行現場調查的,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書面申請,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公函商請其協助調查。
??九、【財產接管】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如接管財產在疫區、相關人員被隔離或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及時接管財產的,可視情暫緩交接,但應通知債務人相關人員做好財產保管及接管的準備工作,并及時向法院報備,法院應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職。
??十、【穩妥推進】在確保疫情防控工作到位的前提下,依法積極穩妥推進破產案件審理,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防疫重要物資,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