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的指引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受理等信息
??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的指引
??(2020年3月23日印發實施)
??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提高辦理破產效率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立、審、執、破工作銜接機制,有效壓縮辦理破產時間和成本,切實提高破產回收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現就裁定受理破產等信息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制定如下指引。
??第一條【信息提示】本市各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裁定一經上線,審判管理系統自動檢索該破產案件的債務人在全市法院范圍內所涉在審和執行案件(包括財產保全案件),并向上述案件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員即時發送破產受理的信息提示。信息通過12368短信、即時通訊、審判管理系統案件辦理頁面同步自動發送。
??第二條【提示效力】12368短信、即時通訊以及審判管理系統發送的信息提示,與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作出的受理破產書面函告具有同等效力。相關信息到達被提示人接收系統,即為通知到達,被提示人應及時查閱并依法中止正在辦理的相關事項,及時做好案件的移送或相關銜接工作。
??第三條【立案告知】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當事人向其他法院起訴的,立案審查中輸入債務人名稱信息,審判管理系統將自動提示該債務人破產案件信息,立案法官應根據當事人起訴內容,引導其申報債權,或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保全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辦理債務人相關財產保全案件的法官在收到受理破產案件的信息提示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管理人的通知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或根據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的函,將保全財產的處置權移交給破產案件受理法院。
??為避免保全解除后財產脫離管理人管控,辦理債務人相關財產保全案件的法官在解除保全措施前,應當做好與破產受理法院及管理人的溝通和銜接工作。
??第五條【訴訟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審理涉債務人民事訴訟案件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在收到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信息提示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止審理,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該案件恢復審理。
??第六條【執行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辦理與債務人相關執行案件的法官在收到受理破產案件的信息提示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執行。但對被執行人的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執行法官應當及時變價處置、處置價款不做分配,并將該價款及時移交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第七條【相關責任】相關辦案人員在收到信息提示后,未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辦理銜接工作,產生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追究責任。
??第八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與破產債務人有關的立、審、執、破(包括財產保全)案件的工作銜接。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信息提示和立案告知參照適用本指引。本指引中有關保全解除、訴訟中止、執行中止的規定不適用于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第九條【生效日期】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