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若干規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里?
??國際經濟組織在促進國際經濟交流合作、鏈接全球科技資源、引領帶動地區發展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發布,指出“吸引更多國際經濟組織和企業總部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落戶”,對浦東新區加大力度吸引培育與浦東功能優勢和產業特色相關的國際經濟組織作出明確要求。《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中提出“創新國際組織管理機制,支持國際組織總部設在浦東新區”“吸引和培育國際科技組織”。為此,有必要將本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做法通過制度規范予以體現,為浦東新區建設具有影響力的國際經濟組織集聚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若干規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
??《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
??三、《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若干規定》共11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厘清適用范圍,對國際經濟組織予以界定。本管理措施重點聚焦引進與浦東產業鏈、價值鏈契合,境外合法成立的經濟類和科技類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第二條)
??二是明確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為國際經濟組織的設立和登記提供指引。明確規定國際經濟組織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可以申請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第五條、第六條)
??三是加強涉稅事務指導,為國際經濟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便利。國際經濟組織辦理涉稅事務以及咨詢稅收優惠政策的,由區稅務部門提供服務指導。(第七條)
??四是提升人才保障水平,為國際經濟組織引入人才提供制度支撐。為國際經濟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其他人才、國際經濟組織緊缺急需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來華工作、落戶、安居、醫療保險等服務便利。(第八條)
??五是綜合評估組織發展成果,建立有效激勵機制助推國際經濟組織發揮積極作用。明確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國際經濟組織的運行情況、服務能力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其在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綜合貢獻,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六是創新活動保障機制,擴充國際經濟組織經費來源,助力其持續開展活動。明確國際經濟組織經備案開展非營利活動的,可以收取合理費用。(第十條)
??四、主要創新點
??一是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境外國際經濟組織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可以申請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
??二是對上位法中未明確的條款或領域作出規定。《管理法》中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金來源,包括在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其他資金。但“其他資金”具體包括哪些,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解釋。《若干規定》的主要創新點在于明確國際經濟組織經備案開展非營利活動的,可以收取合理費用,助力國際經濟組織長期可持續發展,激勵其更多舉辦產業、專業活動,賦能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