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市科委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出臺了《上海市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本市功能型平臺建設予以指導和規范。由于試行期已滿,現對其內容進行了相關修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在“中國上海”、“上海科技”等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問題作如下解答。
一、本辦法修訂的背景
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是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是促進技術研發與轉化、培育發展創新型企業、推進產業創新發展的關鍵舉措。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邊探索、邊研究”“以建促研”的原則,抓緊推進功能型平臺立項和建設工作的同時,深入調研和借鑒國內外相關實踐經驗,不斷總結前期工作成效,研究適合上海功能型平臺建設與發展的管理體制機制。
《管理辦法》作為探索期的基本制度和指導綱領,對于明確本市功能型平臺定位、統籌市區兩級政府資源、探索有效管理運行模式、培育區域創新集群,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撐了已啟動功能型平臺的建設運行。與此同時,隨著功能型平臺工作不斷深入,市場運作、國資監管、財政資助、人員激勵等一系列問題和考驗持續涌現,亟待進一步優化制度設計,加強工作協調,凝聚各方共識,提升運行效能。
二、主要的修訂原則和目標
《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把握了如下原則:
一是對照國家要求。近年來,國家層面高度重視技術創新類新型研發機構建設,予以系統謀劃和布局。對照科技部關于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定位,功能型平臺將進一步優化功能定位與邊界,主要聚焦技術創新、中試熟化、科技服務、孵化衍生等功能,堅持非營利理念,不直接從事市場化的產品生產和銷售,不與高校爭學術之名,不與企業爭產品之利,并據此開展相應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
二是突出問題導向。針對在實際建設運行和評估中突出的市場化程度、國資代持股權、市區兩級政府協同、人才激勵等關鍵問題,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聚焦關鍵環節,開展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時積極借鑒其它省市創新做法,形成解決思路和制度安排,在資源服務上有效集成,在監管上放權松綁,更加注重依托市場和社會力量,引導功能型平臺發展。
三是注重協調服務。發揮市級功能型平臺建設推進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功能型平臺多部門會商機制,調動多個部門的積極性,統籌更多優勢資源,解決問題和困難,引導功能型平臺與產學研機構、園區、資本等緊密對接,持續加強市場化運作和核心能力建設。引入上海長三角技術創新研究院(以下簡稱“長三院”),建立由推進部門、長三院和區級政府組成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力求形成第三方、專業化的服務與保障。
三、主要的文件依據是什么?
主要的文件依據為《關于本市推進研發與轉化功能型平臺建設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8〕6號)。
四、辦法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是什么?
面向本市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先進制造等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務支撐能力強、運行機制新、具有較強產業影響力和區域輻射力的功能型平臺,形成對產業鏈各環節研發與轉化過程的技術服務供給,增強重點產業和地區創新策源能力,支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承建功能型平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聚焦本市產業創新發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依托相關優勢科研單位的原創科技成果和科研基礎,牽頭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和中試熟化,且具備在未來三至五年內產業化落地的可能。
2、具有較強的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服務能力,已建成或正在建設國際國內領先的工藝平臺、中試線、檢測平臺、數據標準庫等。
3、領軍人物長期從事相關產業技術研發和轉化,熟悉所在領域技術創新特點和產業化規律,且具有較高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4、擁有專職的研發與管理運營團隊,具備技術和產業敏銳度,擅長企業經營和市場拓展。
5、平臺發展模式和戰略清晰合理,管理運行機制靈活開放,具備自我造血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五、核心或重要內容解讀
1、企業化運作:功能型平臺由各相關單位出資成立運營公司,建立相應公司治理架構和內控制度,開展自主經營和投融資活動。鼓勵功能型平臺利用技術服務所得、成果轉化收益、企業孵化投資、社會融資等方式,取得服務收入,逐漸實現自我造血和持續發展。
2、合同式管理:對納入支持范圍的功能型平臺,采取合同式管理。功能型平臺運營公司與各相關方面簽署合同協議,約定建設目標和周期、任務、資金投入、評估考核指標等,按合同協議推進功能型平臺建設。
3、非營利屬性:功能型平臺應當按照公共科研和非營利原則,保持行業中立性,注重提升行業整體創新能級和水平。運營公司各出資方應當事先約定在建設周期內不得分取紅利。
4、國有資本金代持管理:功能型平臺如涉及國有資本金代持,代持股份不納入國資委對代持機構實際支配的股權管理范圍,在第一輪建設支持周期內,相應經濟行為原則上按平臺運營公司注冊資本原值進入取得相應股權,并按原值退出,免予評估備案和進場交易。區級配套支持的建設資金和非國資委出資的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功能型平臺建設發展的國資管理,可參照執行。
資本金代持機構原則上不干預平臺運營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可以不根據出資金額和股權比例要求相應的董監事席位和股東會控制權;但對于違背功能型平臺發展定位、戰略方向的事項,經報推進小組審議同意后,允許進行一票否決。
5、適用新型研發機構政策:功能型平臺適用本市新型研發機構相關規定,享受成果轉化、稅收優惠、人才計劃等科研事業單位相關政策。
六、新舊政策有哪些不同?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7章24條,優化完善的內容涉及四個方面:
(一)優化功能定位和建設流程
一是優化功能型平臺定位和目標表述,是專注于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的企業化運作、合同式管理、非營利屬性的新型研發機構。二是優化建設流程,新增在未來3-5年內產業化落地、市場化運營團隊等條件;強調推進部門和所在區政府的培育支持責任;鼓勵功能型平臺通過技術服務所得、成果轉化收益、企業孵化投資、國家項目申報等方式,實現自我造血和持續發展。
(二)優化部門分工和專業化管理
一是市級層面的平臺推進小組新增上海科創辦、長三院等成員單位,以協調更多部門資源,解決平臺建設運行中的實際困難,明確各部門、所在區政府、國資代持機構的工作職責。二是引入長三院對功能型平臺開展第三方專業化服務管理。
(三)優化國資代持管理與財政投入方式
一是新增國有資本金代持管理,明確代持股份不納入國資委對代持機構實際支配的股權管理范圍,原則上第一輪建設周期內按原值退出,免予評估備案和進場交易。區級配套建設資金和高校院所參股可參照執行。二是細化財政支持方式,市級運行資金增加后補助方式,細化財政資金“負面清單”和投入“退坡”制。原則上從第二輪支持周期起退坡,具體依評估情況和運行績效,由協議約定。
(四)優化考核評估與政策優享
一是優化考核評估指標,新增平臺帶動產業發展及區域集聚,以及合同中約定的平臺自籌經費、市區兩級政府配套支持等指標。二是強化評估結果的運用,通過考察平臺的履行合同和預期指標完成情況,將評估等級分為A、B、C三類,根據相應結果采取全額撥付、部分撥付、核減撥付、暫緩撥付運行資金予以督促。三是明確功能型平臺適用本市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政策和規定,享受成果轉化和技術入股、稅收優惠、人才計劃等科研事業單位相應政策。
七、有關政策扶持、優惠或其他幫助有哪些?
無
八、文件要求的實施時間有什么規定?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