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集中登記地登記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為促進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合理釋放場地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營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根據《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5〕15號)、《關于建立“企業集中登記地”制度工作方案(試行)》等規定,針對徐匯區內的各類企業集中登記地址的日常管理及登記注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集中登記地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集中登記地,是指為解決本區企業辦公場地問題,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指定的、供本區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作為登記住所的一處或多處非居住用房。
??第二條(申報主體)
??集中登記地的申報主體可以是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單位、區各產業部門、各街鎮或市屬、區屬企業等。申報主體可委托其他企業具體負責入駐集中登記地企業的引進等工作,簽訂相關委托運營協議,明確責任義務。集中登記地的管理方應為該集中登記地的申報主體,承擔對集中登記地及入駐企業的管理責任。
??第三條(申報條件)
??(一)場地要求
??實行集中登記的場地應當是權屬清晰的辦公、商業、工廠等非居住用房,具有特殊用途的專用房屋、臨時建筑、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等不得作為集中登記地。
??企業入駐集中登記地,統一使用該集中登記地地址規范表述進行登記,企業登記數量不設限制。
??(二)經營范圍
??集中登記地入駐企業應當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的行業。涉及需要取得許可的經營項目,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許可后方可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在經營范圍上對經營場地有性質、面積等要求,原則上不予登記。
??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從經營范圍庫中勾選規范表述并添加。
??(三)辦理人員
??集中登記地入駐企業的登記注冊需由專人辦理,相關人員名單應由申報主體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前報備。
??第四條(工作流程)
??(一)認定主體
??區投資促進辦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申報流程
??申報主體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選定集中登記地,報區投資促進辦公室同意后,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的審查及現場場地查看,對不符合集中登記地條件的,應告知申請單位理由;通過認定的集中登記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備。
??(三)申報材料
??1.集中登記地申請表;
??2.申報主體營業執照、資質或相關授權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集中登記地產權證復印件,加蓋產權人公章;
??4.申報主體合法使用房屋的證明材料;
??5.房屋可用作集中登記地的證明材料;
??6.集中登記地管理制度;
??7.認定部門認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認定材料應一式三份,分別由區投資促進辦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主體各留存一份。
??(四)登記注冊申請方式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集中登記登記注冊提供綠色通道。推行“一網通辦”網上辦理,其中,新設企業原則上通過無紙全程電子化方式進行登記注冊;遷入企業通過線上或線下申請和辦理。
??(五)登記注冊申請材料
??1.內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材料及集中登記地承諾書等。
??2.外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材料及集中登記地承諾書、法律規定的其他住所材料等。
??第五條(管理要求)
??集中登記地的申報主體應向區市場監管局申報集中登記地備案,并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1.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招引企業方向符合徐匯區的產業定位;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配套服務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政策咨詢、證照辦理等服務。
??2.能采取各種方式對投資人及企業所涉人員身份進行有效確認,確保企業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建立規范的企業管理臺帳,及時、準確地采集、更新集中登記地企業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實際聯系地址、法律文書送達記錄等信息。
??3.能對企業進行有效回訪,提醒并督促企業完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義務。
??4.注冊在集中登記地的企業發生群體性事件或其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項的,集中登記地的管理方應在知道之日起2日內向區投資促進辦公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
??5.集中登記地場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申請變更住所信息。
??第六條(監督管理)
??(一)信用懲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登記地應暫停使用,待整改完畢后,方可恢復使用:
??1.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的;
??2.在對集中登記地登記的企業開展日常檢查或處理投訴舉報時,多次無法聯系的;
??3.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的;
??4.入駐企業年報公示率未達到100%的;
??5.集中登記地的管理方未設置臺賬或臺賬不清晰的;
??6.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暫停使用的其他情形。
??整改不合格或經整改后又發生上述暫停使用情況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取消該集中登記地作為企業住所的資格,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備。
??(二)信用管理
??根據投訴舉報或者企業公示信息抽查,通過企業登記的住所或企業留存的實際經營地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依法監管
??集中登記地企業在實際經營地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