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不可食用生豬產品”管理的通知
各類集貿市場、超市(賣場)、生鮮類食品經營者: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機制,根據《上海市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方案》要求,深挖肉類產品違法犯罪線索,堅決斬斷非法屠宰、加工、銷售鏈條,不斷推進生豬肉制品質量安全。長寧區把“不可食用生豬產品”處置管理作為政府重點管理內容,進一步加強源頭管理,堅持把相關工作做實做細、做出成效,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可食用生豬產品,是指生豬的甲狀腺、腎上腺和病變的淋巴結,以及傷肉、霉變肉等有毒有害肉品。依照《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生豬產品經營者必須在銷售前剔除豬肉的甲狀腺、腎上腺、和病變淋巴或者牛羊肉的不可食用部分,可以設置“不可食用肉”專用盛器,并做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二、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從本市依法設立的生豬屠宰廠(場)或者生豬產品批發市場采購生豬產品。從外省市采購的生豬產品,應當是成片生豬產品,或者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預包裝的分割生豬產品。采購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進貨憑證內容包括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超市(賣場)、生鮮類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查驗進貨憑證、合格證明等義務,并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生豬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當定期向所在地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生豬產品檢測、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應當指定專人每日統一收集不可食用生豬產品,存放于專用容器內,進行著色標記,做好回收商戶、回收數量等臺賬,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生豬產品經營者禁止銷售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違禁藥物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規定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的生豬產品;未按規定進行預包裝的生豬產品;病害、變質、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生豬產品;禁止私留、藏匿、銷售不可食用肉或將其粉碎后混入肉糜出售。
五、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違法銷售不合格豬肉類產品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長寧區商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