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8〕1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轉的《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滬府發〔2014〕81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17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目錄細則。
二、本目錄細則具體劃分市與區的核準權限。
(一)本目錄細則規定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下列原則進行核準:
1.市經濟信息化委核準煉油、變性燃料乙醇、石化、煤化工、稀土、民用航空航天工業領域項目。
2.浦東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其所屬區域內項目。
3.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本目錄細則規定“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區級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核準,并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進行核準。
(三)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核準,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三、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范圍、核準機關及核準權限按照本目錄細則第十一、十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四、需要綜合平衡岸線、能源等資源,跨區,享受重要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五、本目錄細則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市與區級的備案權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相關規定執行。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核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誰核準、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3月5日
目錄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水庫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市管轄河道及其水閘、泵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堤防護岸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海上風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陸上風電站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中,110千伏及以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35千伏及以下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浦東新區范圍內110千伏項目由浦東新區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管網項目中,主干管網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含市域(郊)鐵路等),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三級航道及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跨長江干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500噸級及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四級及以上航道沿線碼頭及航道整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蘇州河(吳淞江)、跨三級及以上航道的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列入市政府批準的《上海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布局規劃》中的A類、B1類(A類是指對外綜合性客運交通樞紐;B類是指軌道交通與公交換乘樞紐,其中軌道交通數量達到或超過3條的為B1類,軌道交通數量少于3條的為B2類)城市客運交通樞紐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有軌電車、快速公交系統: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建設規劃核準。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大型居住社區范圍以外且由市統籌分配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租賃住房:中央及市屬企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供水:市定價供水服務區域內的原水工程、水廠和供水主管網(泵站)項目,以及跨區供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污水(泥)處理:市定價污水處理服務區域內的污水(泥)處理設施、污水主干管網(泵站),以及跨區服務的污水(泥)處理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雨排水系統:服務于中心城區的排水主干管網、泵站、泵站截流設施項目,以及跨區服務的排水系統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固廢項目:市定價的及跨區服務的城市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廢)處理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綠化:公共綠地及公園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除公路汽車客運站、公共停車場(庫)、房地產項目外,其余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機構、市屬教育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衛生:市屬衛生醫療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文化:廣播電視設施項目,市屬文化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上述區域內的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主題公園:特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民族宗教:民族宗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殯儀火化設施、陵墓、收養性福利機構:市屬殯儀火化設施、市屬陵墓、市屬收養性福利機構(老年、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福利機構)等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會展設施:總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會展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十一、外商投資
市發展改革委、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為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機關。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準。其中,本市核準權限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權限,負責其所屬區域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國家和本市對外商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印發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備案項目,除有具體規定外,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其中: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鋼鐵、石化、煤化工、水泥、船舶工業領域項目,以及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工業領域項目備案。
(二)浦東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備案。
(三)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四、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范圍、備案機關及備案權限,按照本目錄第五、六條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列入本目錄的其他備案項目,由區級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實行屬地備案。
六、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工業領域外的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按照規定需要綜合平衡能源等資源,跨區,享受重要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七、中央在滬企業、市屬管理的企業可選擇在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八、國務院、市政府對項目備案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按照“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3月5日
目錄
一、工業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鋼鐵: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石化:新建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以及乙烯、對二甲苯(PX)、精對苯二甲酸(PTA)改擴建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煤化工:除新建煤制烯烴、煤制對二甲苯(PX)、煤制甲醇項目外,其他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水泥: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船舶: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二、能源
油氣接收存儲(不含車船用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接收、存儲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煤制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100萬噸及以下的煤制油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交通運輸
民用機場:除新建機場、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外,其余擴建民用機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郵政: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單獨建造的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城建
公路汽車客運站:一、二級公路汽車客運站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單獨建設的對外交通樞紐的公共停車場(庫)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房地產:黃浦江和蘇州河兩岸(中心城內區段)、世博會規劃紅線范圍內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外商投資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區發展改革委為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關。
在《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之外且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負責備案。其中: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四條所列的外商投資備案項目,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備案;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未列入本目錄第一至四條的其他外商投資備案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實行屬地備案。備案權限不再下放。
國家和本市對外商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境外投資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國家和本市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