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關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00〕50號)
黃浦區、徐匯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建委《關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按照執行。
??關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同意在本市進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決定》,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綜合執法的范圍和內容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以市容市貌管理為主要內容,在區一級實施。
??(二)綜合執法隊伍在試點區內的街面、道路、廣場以及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等處,相對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區級行政機關和區級法定授權組織實施的下列行政處罰權:
??1、區市容環衛、綠化管理、路政管理等專業執法隊伍的行政處罰權。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和古樹名木等外,原上述區執法主體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都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實施。
??2、根據市容市貌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集中行使區規劃、房地、環保、水務、工商、公安巡察等執法主體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綜合執法的主體和性質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以區為主,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
??(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為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主體。
??(三)在組建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同時,試點區要對現有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隊伍進行調整和歸并。
??1、現有的街道監察隊建制撤銷,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授權的行政處罰權,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街道派駐隊伍,名稱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第×分隊,由其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2、現有的特定區域綜合監察隊伍建制撤銷,由區政府統一整合。
??3、現有的區市容環衛、綠化、路政等專業執法隊伍建制撤銷,由區政府統一整合。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職能,由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三、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編制、人員和經費管理
??(一)成立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編制由試點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人員主要從現有的區市容監察、綠化、路政等城市管理專業執法隊伍、街道監察隊和特定區域的綜合監察隊伍中調劑解決。要嚴格控制隊伍規模。
??(三)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員的錄用,要根據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過考試和考核,擇優確定。要建立選聘上崗、能進能出、定期交流的機制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等制度。
??(四)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所需經費,列入區政府預算,由區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經費主要由區政府負責,市里適當給予一次性補貼。
??四、綜合執法的組織和監督機制
??(一)市政府在市建委設立綜合執法協調機構,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有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制訂;協調綜合執法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執法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同時,在試點期間及時做好試點的總結、推進工作。
??(二)區政府直接領導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組織在本轄區內實施綜合執法。
??(三)市、區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加強業務指導、服務和檢查,并從管理的角度對綜合執法進行監督。
??(四)試點區的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綜合執法工作,配合或參與區里統一組織的重大執法活動。
??五、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要求
??(一)做到“五個統一”。即,統一綜合執法的范圍和權限;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性質;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名稱;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著裝和標志;統一行政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
??(二)加強組織領導。分別成立由市、區政府領導任組長,市、區建設和管理部門、法制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試點工作,協調和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處理綜合執法試點與面上執法的銜接、市專業管理部門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之間的銜接事項,推動試點工作有序進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市建委城建監察管理處實施“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三)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積極做好試點的各項工作,在實施中逐步明確管理界面,做好有關市政府規章清理和調整的準備工作,并進行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的調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六、綜合執法試點的實施步驟
??從2000年12月1日起,在中心城區內選擇黃浦區、徐匯區和浦東新區先行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
??2001年,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關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同意在本市進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決定》,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綜合執法的范圍和內容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以市容市貌管理為主要內容,在區一級實施。
(二)綜合執法隊伍在試點區內的街面、道路、廣場以及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等處,相對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規定由區級行政機關和區級法定授權組織實施的下列行政處罰權:
1、區市容環衛、綠化管理、路政管理等專業執法隊伍的行政處罰權。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和古樹名木等外,原上述區執法主體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都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實施。
2、根據市容市貌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集中行使區規劃、房地、環保、水務、工商、公安巡察等執法主體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綜合執法的主體和性質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以區為主,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
(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為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主體。
(三)在組建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同時,試點區要對現有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隊伍進行調整和歸并。
1、現有的街道監察隊建制撤銷,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授權的行政處罰權,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街道派駐隊伍,名稱為××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第×分隊,由其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2、現有的特定區域綜合監察隊伍建制撤銷,由區政府統一整合。
3、現有的區市容環衛、綠化、路政等專業執法隊伍建制撤銷,由區政府統一整合。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職能,由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三、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編制、人員和經費管理
(一)成立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二)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編制由試點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人員主要從現有的區市容監察、綠化、路政等城市管理專業執法隊伍、街道監察隊和特定區域的綜合監察隊伍中調劑解決。要嚴格控制隊伍規模。
(三)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員的錄用,要根據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過考試和考核,擇優確定。要建立選聘上崗、能進能出、定期交流的機制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等制度。
(四)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所需經費,列入區政府預算,由區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經費主要由區政府負責,市里適當給予一次性補貼。
四、綜合執法的組織和監督機制
(一)市政府在市建委設立綜合執法協調機構,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有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制訂;協調綜合執法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執法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同時,在試點期間及時做好試點的總結、推進工作。
(二)區政府直接領導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組織在本轄區內實施綜合執法。
(三)市、區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加強業務指導、服務和檢查,并從管理的角度對綜合執法進行監督。
(四)試點區的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綜合執法工作,配合或參與區里統一組織的重大執法活動。
五、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要求
(一)做到“五個統一”。即,統一綜合執法的范圍和權限;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性質;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名稱;統一綜合執法隊伍的著裝和標志;統一行政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
(二)加強組織領導。分別成立由市、區政府領導任組長,市、區建設和管理部門、法制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試點工作,協調和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處理綜合執法試點與面上執法的銜接、市專業管理部門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之間的銜接事項,推動試點工作有序進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市建委城建監察管理處實施“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三)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積極做好試點的各項工作,在實施中逐步明確管理界面,做好有關市政府規章清理和調整的準備工作,并進行相關地方性法規修改的調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六、綜合執法試點的實施步驟
從2000年12月1日起,在中心城區內選擇黃浦區、徐匯區和浦東新區先行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
2001年,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