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5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上海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除享受《若干政策》、國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外,同時執行本政策規定。
??第三條 本市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機構和認定程序,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軟件產業
??第四條 由市政府安排5億元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軟件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軟件項目、軟件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為相關國家項目提供匹配資金。
??在上述資金中,專門設立風險種子資金,與國內外各類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軟件產業。
??第五條 市經委、市科委、市信息辦等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每年從其掌握的各類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資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統、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平臺、開發平臺、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件系統等基礎軟件和共性軟件項目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加大對軟件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其他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對軟件產業進行投資。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條 凡在滬注冊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業稅后利潤投資于經認定的本市軟件企業,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八條 浦東軟件園、上海軟件園、國家信息安全(東部)基地和上海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基地內的軟件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政府在專項資金中支持相關園區、基地,用于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對軟件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
??第十條 由政府投資的項目,軟件系統價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
??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件產品,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
??軟件安全產品經國家信息安全認定機構認定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行為,并配合司法機關維護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正版軟件。
??各級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于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正版軟件。當年不購買正版軟件的,予以調減相應預算。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軟件產品出口的互聯網專用通道。通過專用通道出口的軟件產品,經海關確認后,可按有形貿易方式進行收付匯核銷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再開發后出口的,經海關核準,對該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采取適當保稅措施或按加工貿易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按有關規定享有軟件進出口經營權。
??市外經貿委、市經委等部門和上海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軟件企業到境外開設分支機構,并在設立和辦理手續等方面對這些企業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報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件人員的獎勵部分,準予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后,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第十七條 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需要經常派員往返香港的軟件企業,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續;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境),經市信息辦確認,可以通過因公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要加強計算機、軟件等專業建設,允許在校學生轉向軟件專業,允許在校學生到企業從事軟件開發,對成績突出者,可給予學分。
??高等院校在與軟件專業相關的課程教學中,實行“雙語”教學。
??第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著名軟件企業合作辦學或建立軟件職業培訓機構,培養軟件人員。
??軟件人員的培訓,納入本市智力引進計劃。在智力引進項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軟件人員參加培訓。
??第三章 集成電路制造業
??第二十條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裝、測試等集成電路制造及相關項目,經認定,屬于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由地方財稅比照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將新建的集成電路芯片生產線項目,列為市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對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人民幣部分,提供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的集成電路芯片生產項目,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收該項目所需的自來水增容費、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第二十三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建立全天候預約制度,為集成電路企業進出口貨物設立特快專門報關窗口,提供10小時內取、發貨便利。
??第二十四條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參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支持上市的集成電路企業通過兼并、收購、增發等方式,擴大規模。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規定中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軟件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于集成電路企業。
??第四章 集成電路設計業
??第二十六條 由市科委制定專項資助計劃,安排經費建立IP庫(集成電路設計構件庫),并構建集成電路設計技術平臺,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EDA(電子設計自動化)設計服務和性能、質量的評測認證。
??鼓勵電子整機產品生產企業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
??第二十七條 境外企業向國內企業轉讓集成電路設計技術等使用權或所有權,其中技術先進的,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確實需要到境外生產芯片、掩模或進行封裝、測試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市信息辦認定后,產品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加工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如加工過程中需要回國內完成某些中間步驟后,再到境外繼續加工的,采取適當保稅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規定第二章對軟件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于集成電路設計業。
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上海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除享受《若干政策》、國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外,同時執行本政策規定。
第三條 本市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機構和認定程序,由市信息辦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教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軟件產業
第四條 由市政府安排5億元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軟件產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軟件項目、軟件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并為相關國家項目提供匹配資金。
在上述資金中,專門設立風險種子資金,與國內外各類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軟件產業。
第五條 市經委、市科委、市信息辦等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每年從其掌握的各類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資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統、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網絡平臺、開發平臺、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件系統等基礎軟件和共性軟件項目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的各類科技風險投資機構要加大對軟件產業的投資力度;鼓勵其他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對軟件產業進行投資。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條 凡在滬注冊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業稅后利潤投資于經認定的本市軟件企業,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八條 浦東軟件園、上海軟件園、國家信息安全(東部)基地和上海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基地內的軟件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政府在專項資金中支持相關園區、基地,用于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對軟件企業的設立實行登記制。
第十條 由政府投資的項目,軟件系統價格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
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涉及國家安全的軟件產品,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
軟件安全產品經國家信息安全認定機構認定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盜版行為,并配合司法機關維護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必須使用正版軟件。
各級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于政府機構和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買正版軟件。當年不購買正版軟件的,予以調減相應預算。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軟件產品出口的互聯網專用通道。通過專用通道出口的軟件產品,經海關確認后,可按有形貿易方式進行收付匯核銷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企業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再開發后出口的,經海關核準,對該進口軟件(含軟件技術)采取適當保稅措施或按加工貿易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按有關規定享有軟件進出口經營權。
市外經貿委、市經委等部門和上海實業(集團)公司所屬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軟件企業到境外開設分支機構,并在設立和辦理手續等方面對這些企業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市信息辦報市政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實物形式給予軟件人員的獎勵部分,準予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 軟件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后,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第十七條 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需要經常派員往返香港的軟件企業,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續;無行政主管部門的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境),經市信息辦確認,可以通過因公渠道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要加強計算機、軟件等專業建設,允許在校學生轉向軟件專業,允許在校學生到企業從事軟件開發,對成績突出者,可給予學分。
高等院校在與軟件專業相關的課程教學中,實行“雙語”教學。
第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高等院校、教育機構、著名軟件企業合作辦學或建立軟件職業培訓機構,培養軟件人員。
軟件人員的培訓,納入本市智力引進計劃。在智力引進項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軟件人員參加培訓。
第三章 集成電路制造業
第二十條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裝、測試等集成電路制造及相關項目,經認定,屬于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由地方財稅比照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 將新建的集成電路芯片生產線項目,列為市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對其建設期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人民幣部分,提供1個百分點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二條 對新建的集成電路芯片生產項目,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免收該項目所需的自來水增容費、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第二十三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場等單位建立全天候預約制度,為集成電路企業進出口貨物設立特快專門報關窗口,提供10小時內取、發貨便利。
第二十四條 由市重組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的工作。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參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支持上市的集成電路企業通過兼并、收購、增發等方式,擴大規模。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規定中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軟件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于集成電路企業。
第四章 集成電路設計業
第二十六條 由市科委制定專項資助計劃,安排經費建立IP庫(集成電路設計構件庫),并構建集成電路設計技術平臺,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EDA(電子設計自動化)設計服務和性能、質量的評測認證。
鼓勵電子整機產品生產企業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
第二十七條 境外企業向國內企業轉讓集成電路設計技術等使用權或所有權,其中技術先進的,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確實需要到境外生產芯片、掩模或進行封裝、測試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市信息辦認定后,產品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加工過程中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如加工過程中需要回國內完成某些中間步驟后,再到境外繼續加工的,采取適當保稅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規定第二章對軟件產業的有關政策,亦適用于集成電路設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