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
滬衛規〔2024〕17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上海市衛生健康技術評價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持續精簡優化政務服務,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4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上海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經2024年11月15日市衛生健康委第7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的本企業適用的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其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備案部門)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市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一網通辦)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一網通辦”的規定,依托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開展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第五條 (企業備案)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標準負責。
??企業通過“一網通辦”平臺辦理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第六條 (備案資料)
??企業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標準文本;
??(二)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以上材料可通過電子證照或者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申請人可以免于提交。
??第七條 (備案改正)
??企業對于市場監管、社會監督等發現備案的食品企業標準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應當予以改正。
??企業通過“一網通辦”平臺進行改正,對于改正后自行廢止的企業標準,應當在平臺予以明示。
??第八條 (公開)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官網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2021版)>的通知》(滬衛規〔2021〕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