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浦東新區關于貫徹〈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浦府規〔2024〕3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現將《浦東新區關于貫徹〈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浦東新區關于貫徹《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住所登記便利化水平,釋放場地資源,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夯實區域共管共治責任,有效保障區域經濟秩序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經營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滬府辦規〔2024〕2號)、《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內容
??(一)提升住所數字化管理水平,降低創業成本
??建立浦東新區住所標準化登記信息庫“浦東址引”,通過數據賦能,提升住所登記標準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管理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轄區內商務樓宇、園區、商業綜合體、商鋪等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方,將房屋地址、產權、類型、租賃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歸集至“浦東址引”統一管理,并保持動態更新。
??登記機關應當在辦理注冊登記時,積極應用“浦東址引”房屋地址等信息,拓展登記便捷通道。具備條件的職能部門可通過“浦東址引”,實現住所數據互聯共享。
??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方可通過電子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驗證等方式登錄“浦東址引”,提交房屋入庫申請,管理入庫房間信息,維護租賃使用情況,生成住所使用證明。經營主體使用“浦東址引”住所庫中房屋辦理登記,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其他經營主體、自然人可通過“浦東址引”,便捷查詢適用住所信息。
??(二)簡化住所登記材料,方便市場準入
??經營主體辦理住所登記時使用自有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租賃他人房屋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證和租賃合同。
??1.經營主體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動產權證:
??(1)經備案的租賃合同;
??(2)經營主體住所屬于旅館、賓館房間的,提交旅館、賓館營業執照;
??(3)經營主體住所屬于商品交易市場內場所的,提交市場經營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2.經營主體使用的住所無法提交不動產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2)屬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3)屬于商業網點用房的,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批準文件;
??(4)屬于浦東新區教育系統內所有房屋的,提交經教育部門同意的國有房屋移用申請表;
??(5)屬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房屋用途證明文件;
??(6)屬于管理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提交管理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載明房屋已通過安全鑒定并同意用作經營主體登記住所的證明文件。
??(三)放寬住所登記條件,釋放場地資源
??1.一址多照
??(1)在浦東新區范圍內從事不擾民、不影響周邊環境和公共安全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使用托管住所進行登記。
??住所托管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按照浦東新區住所托管有關規定執行。
??原經認定的集中登記地,應分批、逐步與住所托管機制相銜接。
??(2)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可以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實際需要,根據單一居村委或者社區管理方申請、相鄰的多家居村委或社區管理方共同申請,設立“社區服務個體工商戶登記地”或“社區服務個體工商戶聯合登記地”,供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對個體工商戶登記地的服務、管理和使用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做好組織實施。
??(3)企業之間有控制關系、有共同投資方或者隸屬于統一集團的,可以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登記。
??(4)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企業,可以將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登記。
??2.一照多址
??企業確有需要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備案多個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也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可跨浦東新區域內登記機關,從事的經營范圍不得涉及行政許可。
??(四)加強住所管理,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1.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筑,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載明房屋通過安全鑒定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明表》。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使用性質。
??2.托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浦東新區住所托管有關規定,履行管理責任,并承擔因未盡管理責任而產生的后果。
??3.管理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管理實際出具住所證明文件,違反規定出具住所使用證明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經營主體住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但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建交委、區公安分局、區規劃資源局、區綜合執法局、區科經委等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二、職責分工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住所登記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管理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發展需求和管理實際,做好“浦東址引”地址歸集的鼓勵、引導工作,負責轄區內托管住所的設置、管理及相關住所證明出具工作。
??區建交委、區公安分局、區規劃資源局、區綜合執法局、區科經委以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監管。
??三、施行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區政府于2015年9月6日發布,并于2019年12月31日修改的《浦東新區關于貫徹〈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