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 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滬高法〔2023〕47號
本市各區政府、各級法院,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央、市委關于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的決策部署,對標各類市場主體需求,進一步加強改革的系統集成,全面優化破產審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機制,推動上海辦理破產進一步降成本、提質效,為市場主體加快出清與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給,持續推進上海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市高級法院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制定《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 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中央、市委關于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的決策部署,對標各類市場主體需求,進一步加強改革的系統集成,全面優化破產審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機制,推動上海辦理破產進一步降成本、提質效,為市場主體加快出清與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給,持續推進上海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有力提升本市辦理破產工作的便利度和市場滿意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的意見》《上海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及國家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支持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一)充分認識管理人的法定地位和職權。管理人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財產、管理破產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有權依法接管、調查、管理破產財產;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財產變價方案,有權依法處分破產財產。管理人辦理有關破產財產查詢、處置、權證遺失申明、權屬轉移或者變更登記、財產移交接管、企業注銷登記等業務,按規定需要破產企業蓋章的,以加蓋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以管理人的負責人簽字的方式予以替代。(責任單位:各相關政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二)優化管理人賬戶開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開設管理人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優化賬戶展期手續辦理流程,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簡化程序,支持金融機構通過電子渠道或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管理人賬戶變更、撤銷、展期等業務,并將賬戶有效期屆滿時限等信息及時通知管理人。開戶銀行應協助管理人辦理破產企業原賬戶撤銷手續,免收撤銷賬戶費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
??(三)支持管理人查閱、復制財務賬簿。破產企業的財務賬簿等資料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查封扣押期間,管理人因辦理破產案件需要查詢、復制相關材料的,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向相應的公安機關辦理查閱或者復制手續。公安機關應當為管理人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提供必要便利。(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四)提高債權申報效率。破產管理人可通過破產案件涉案信息在線查詢系統查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提供收取債權分配款的賬號,同時告知可能存在的多繳稅金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交通違法的罰款作為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處理,對因被相關機關依法拍賣、處理,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且無法確定實際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記錄免于記分。(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管理人履職保障體系。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尊重管理人在破產案件辦理中的法律地位,依照《企業破產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等法律政策規定,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并為管理人及時順利高效履職提供便利條件。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工作經費和管理人報酬專項基金保障作用,切實做好“無產可破”案件的辦案經費保障。建立健全管理人履職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管理人責任保險覆蓋范圍,為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職提供制度支撐。(責任單位:市高院、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管理人協會,相關政府部門及單位)
??(六)提高管理人隊伍素質能力。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管理人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支持推動市管理人協會推行管理人執業規范和考核標準,建立健全履職評價、投訴處理、行業信用等行業監管制度。人民法院完善管理人履職情況個案監督和指導機制,依法支持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于管理人履職情況的監督。加強市管理人協會規范化建設,制定實施管理人履職指引和執業規范,不斷提升行業自律能力。(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高院、市管理人協會)
??二、提升涉案信息查詢便利度
??(七)建立破產信息“一網通查”機制。充分運用本市在“一網通辦”機制和平臺建設方面的優勢,整合聯通“一網通辦”平臺、上海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信息數據系統,在上海市“一網通辦”平臺建設破產案件涉案信息在線查詢系統,便利管理人一網通查破產企業及相關涉案主體身份、不動產、車輛、銀行賬戶、證券、企業登記原始檔案、稅務、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信息。(責任單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上海銀保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
??(八)提升涉案信息線下查詢渠道便利度。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支持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破產管理人決定書在各區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事務中心、市公積金中心各管理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管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注銷清稅業務專窗(專區)等線下窗口查詢破產企業相關信息。鼓勵各區及市有關部門通過整合線下查詢窗口,開辟管理人查詢“綠色通道”等方式進一步便利管理人通過線下方式查詢涉案信息。(責任單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各區政府)
??(九)優化下落不明車輛查控機制。公安機關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產企業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車輛。人民法院提出協助查控的需求后,公安機關協助查詢并反饋相關車輛的活動軌跡;公安機關在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發現上述機動車的,協助人民法院暫時扣押車輛,并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及時處理。經管理人提出申請,交警部門對于破產企業名下下落不明的機動車暫停辦理車輛年檢、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質押或者解除質押、轉讓登記等業務。(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三、加大企業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
??(十)推動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依托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設立上海企業重整事務中心,通過“項目挖掘、項目研判、項目助推”,遴選有重整價值的困境企業項目,通過鏈接、聚合投資人資源,推動困境企業尤其是專精特新企業及早成功實現庭外重組或者預重整。人民法院加強法律政策支持,進一步暢通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順暢銜接,提高重整成功率,進一步降低破產辦理成本。鼓勵產權市場發揮好服務上市公司的功能,利用產權市場招募重整投資人,實現證券市場和產權市場雙輪驅動、協同并進,合力增加金融服務有效供給,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發展改革委、市高院、上海證監局)
??(十一)加大金融創新和服務支持力度。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協調銀行業債權人按照《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要求,積極發起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按照“一企一策”方針,推動對債務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和重整。財政、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政策支持,積極探索通過提供專項政策性融資擔保等方式,推動金融機構敢于為具有營運價值的破產重整企業提供必要的紓困融資,為重整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提供現金流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破產財產拍賣處置的買受人提供信貸支持,提高破產財產拍賣成功率。(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
??(十二)強化稅收政策支持。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按照稅收政策辦理業務,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辦理。破產企業重整、和解過程中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產損失,可按規定稅前扣除。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三)保障破產企業發票供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管理人可以以企業名義按規定開具、申領發票,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督促破產企業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備,按照規定進行掛失、接受處罰、補辦等。稅務機關應當將因丟失稅控設備、發票等產生的罰款進行債權申報。(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四)支持重整企業辦理稅務變更登記。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對于屬于企業登記事項的,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管部門的企業變更信息,經企業確認后更新稅務系統內的對應信息;對于不屬于企業登記事項的,企業可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風險防控企業名單,導致企業破產重整時無法辦理稅務信息變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業名義辦理稅務信息變更。(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四、優化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十五)暢通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渠道。依托“信用中國(上海)”網站開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公示專欄,集中公示企業破產程序種類、程序啟動和切換,以及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支持管理人通過“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或者上海法院網等線上渠道代為提交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申請。通過線上查詢、手機短信提示等多樣化方式供管理人和破產重整企業了解辦理進度、獲取修復證明文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十六)支持重整企業實施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者破產企業可以憑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或者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書,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規定受理,符合條件的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信用修復結果。已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并進行信息公示的上述破產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提前停止公布,在向聯合懲戒管理部門推送的公布清單中撤出。(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七)支持重整企業恢復金融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在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信息主體聲明,及時反映重整進展。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后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產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可以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推動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對破產重整、和解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和擔保需求,參照正常企業標準依法依規予以審批,不得因征信系統內原失信信息進行“一票否決”。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前期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后凍結企業基本戶的重整企業,出具列入原因的說明材料,人民銀行引導推動商業銀行及時解除基本戶凍結狀態。(責任單位: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高院)
??(十八)支持重整企業開展市場監管領域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管理人或破產重整企業可以憑申請書、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受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在受理核實后7個工作日內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破產重整企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中國(上海)”網站申請修復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受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受理核實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相關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上的公示同步撤下。市場監管部門對破產企業作出的罰款已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所確認的清償比例得到清償的,市場監管部門憑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書和說明相關情況的函件,在受理破產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時視為企業已經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依法將相關罰款列為劣后債權,且重整裁定作出時的破產企業財產明顯不能全額清償前序債權的,應當認定相關罰款的清償比率為零。對于因長期未經營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重整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憑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書和載明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恢復該企業經營資格的相關司法文書,撤銷原來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決定。(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十九)開展破產重整企業招標投標領域信用修復。人民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業參與招標投標資格。加強“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對破產重整信息的公示共享,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建設項目招標人主動查詢企業破產重整信息,允許破產重整企業參與招標投標。(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
??五、提升破產財產解封處置便利度
??(二十)建立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新機制。破產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即可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破產財產不宜直接解封的,查封單位應當在接到破產受理法院的通知后移送破產財產處置權。處置后依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解封和資產過戶、移交手續。資產處置所得價款經與查封單位協調一致后,統一分配處置。管理人申請接管、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結檢驗、檢疫和申請許可證等手續,有關稅款作為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處理。依法必須由海關進行監管或者處置的進出口貨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證監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海關等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財產登記、保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二十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處置被查封財產。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對破產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響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財產變價方案,先行處置上述財產。完成破產財產處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財產解封、移交和權屬轉移登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依法協助辦理。(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證監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海關等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財產登記、保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二十二)推進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在線辦理。相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加強信息系統對接,支持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辦理涉案財產的解封、查控、處置等業務。在線辦理平臺開通后,管理人可以通過在線辦理平臺提交對涉案財產采取解封、查控、處置等措施的申請,破產受理法院審核確認后生成相應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通過執行查控系統發送給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及時協助辦理。(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銀保監局等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財產登記、保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二十三)完善破產財產處置多元方式。鼓勵管理人處置財產優先采取網絡拍賣、網絡競價等公開出售方式,視情形通過整體營業轉讓、多項財產打包處置等適當方式,充分發揮多元化資產處置平臺作用,依托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等專業交易平臺,發揮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提高財產處置效率。有效利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企業重整與破產資產處置分平臺,推進企業重整及財產處置陽光交易,促進市場低效無效資產出清,同時把握困境企業救助規律,創新企業預重整工作體制機制,下好交易先手棋,為交易做好全流程服務,優化企業法治化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市高院、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完善破產企業不動產處置機制
??(二十四)完善不動產權屬轉移規則。管理人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市不動產登記有關要求,提交破產企業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手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產企業印鑒、資料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權屬發生轉移的合同、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企業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證明文件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人無法提供破產企業原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系統內核查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后同步公告原不動產權屬證書作廢。(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五)有效盤活土地資產。破產案件辦理中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人應當對擬處置土地使用權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可以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劃撥土地,管理人可申請開展地價評審,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應繳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應在財產拍賣時對應繳政府土地收益進行披露。破產企業在拍賣后,受讓方持拍賣裁定、成交確認書等文件,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交納出讓金。管理人和受讓方完善用地手續后,可持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對于破產企業與其他企業共用一宗劃撥土地的情形,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經共用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可以進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展土地地界測繪等相關土地分割工作,分別辦理權屬證書。破產案件中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人應當依據集體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后處置;可以公開上市處置的,按照有關政策執行。(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六)完善房地產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房產處置機制。房地產企業辦理首次登記后進入破產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資料的,購房人經人民法院確權或管理人核查確認并加蓋管理人印章后,可以辦理轉移登記。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前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允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代繳相關費用并完善相關手續后,依法依規申請辦理首次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七)優化建設工程權屬登記程序。暢通破產企業在建工程有關規劃、施工手續的恢復、展期等辦理渠道。對于按規定能夠補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破產企業名下建設工程(包括住宅類工程)因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包括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原因,導致無法組織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經管理人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消防進行檢測和評估合格,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符合要求,且符合規劃、資源管理規定的,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高院)
??(二十八)完善不動產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機制。破產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前合法購置并使用的房屋,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對于符合《關于加快解決歷史遺留項目不動產登記問題的實施意見》及本市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的,允許管理人按照本市歷史遺留問題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七、完善辦理破產配套機制
??(二十九)建立企業破產信息公示機制。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將有關企業破產程序啟動、程序種類、程序切換、程序終止、管理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上海)”網站等推送,相關部門應及時在系統標注企業狀態信息,并依程序向社會公示。“信用中國(上海)”網站設立破產企業信息公示專欄,集中公開人民法院裁定的企業破產相關信息以及破產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信息。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終止前,非經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請,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企業登記和備案手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高院)
??(三十)建立破產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企業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依照相關規定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申請對相關人員進行任職限制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按規定受理,在監管預警系統中設置預警提示,并推送到登記系統實施任職資格限制。(責任單位:市高院、市市場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三十一)優化破產企業稅務辦理流程。破產企業處于稅務非正常狀態的,管理人應依法補辦納稅申報并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事項辦結后稅務信息系統自動撤銷非正常戶認定。破產企業在認定非正常戶期間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無相關納稅義務的,管理人可對相關稅(費)種進行批量零申報處理。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有納稅義務的,應當依法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發現破產企業處于非正常狀態的,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截止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納稅申報。(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八、提高破產企業注銷便利度
??(三十二)優化稅務注銷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在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注銷手續,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稅務部門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破產企業欠繳的稅(費)本金、滯納金、罰款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費)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稅務部門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費)本金、滯納金、罰款。(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三十三)便利破產企業簡易注銷。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注銷登記申請書直接辦理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免于提交清稅證明,且無需經過注銷公告程序。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進一步完善“一窗通”平臺功能,為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九、加大破產府院協調聯動力度
??(三十四)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功能。深化落實《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滬府辦〔2020〕66號),將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納入本市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常態化府院協調機制的制度功能,推動破產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及時妥善解決。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破產過程中遇到需要跨部門協調的問題的,可及時報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研究。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可視情召開專題會議,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解決。專題會議不能解決的問題,由協調機制辦公室提交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充實協調機制辦公室力量,由市高院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關處室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各成員單位應當指定一個內設部門作為牽頭部門,統一負責處理本單位與辦理破產相關事務的溝通協調和日常工作。(責任單位:市高院、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關政府部門)
??(三十五)強化責任落實。市級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其下級部門、單位及轄內承擔財產登記、保管等職能的企事業單位的監督指導,督促下級部門、單位及轄內有關企事業單位嚴格落實本意見規定的事項要求,為人民法院依法高效推進破產程序提供便利條件。下級部門、單位及有關企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意見規定及時辦理相關事務的,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市級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反映,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監督處理。(責任單位:各相關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