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24〕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0月18日
上海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下簡稱“高危項目”)場所管理,保障參與者人身安全,促進高危項目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上海市體育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高危項目的經營許可、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危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以下各類場所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一)造浪池、沖浪池、模擬滑雪場等游藝類、模擬類場所;
??(二)供不滿三周歲嬰幼兒使用的水育類場所;
??(三)供個人、家庭生活使用且不對公眾開放的場所;
??(四)體育、公安、消防等單位自有且僅供專業訓練等使用的場所。
??第三條(協調機制)
??本市建立高危項目監管協調機制,由市體育部門牽頭,市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疾控)、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市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參與,負責統籌指導高危項目的監督管理,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制定聯合執法、協同處置等跨部門監管工作規范,研究重大事項。
??各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高危項目監管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完善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工作機制。
??第四條(管理職責)
??體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危項目經營許可、備案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單位報送突發事件等相關信息。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做好在文化、娛樂、旅游等場所內開展高危項目的監督管理,指導所屬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
??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學校內開展高危項目的監督管理,督促學校排查安全風險,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在校師生參與高危項目安全教育,保障生命安全。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高危項目場所的治安管理,對高危項目人員傷亡事件開展調查、取證,督促高危項目經營者和備案主體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高危項目經營者登記注冊并履行“雙告知”職責,加強對相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衛生健康(疾控)部門負責對高危項目場所內涉及衛生許可的公共場所開展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運營高危項目場所的社會組織登記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高危項目場所改建審批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高危項目場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調查處理高危項目相關生產安全事故。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高危項目場所依法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高危項目場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會共治)
??本市高危項目相關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職責及章程規定,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做好高危項目的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從業人員能力培訓和指導服務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依法普及高危項目知識,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方法。
??市民參與高危項目,應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如實填寫告知承諾書,安全使用體育設施。
??第六條(經費保障)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工作職責,組織實施高危項目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經營高危項目管理
??第七條(許可范圍和權限)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高危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高危項目場所所在地的區體育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第八條(許可流程)
??經營者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或者許可機關線下服務窗口辦理經營高危項目許可。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許可過程中,許可機關應當選派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報告。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整改期,整改期限不計入許可機關決定期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并載明相關體育設施的面積、數量等基礎信息;給予整改期的,應當發出書面整改通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延續、補領、變更和終止)
??許可證到期后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者不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許可證遺失或者毀損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
??經營終止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許可證。
??第十條(證照管理)
??經營者應當依法于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證照。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相關證照。
??許可機關準予延續、補領、變更許可證的,應當發給新證,新證沿用原證編號,批準日期為作出準予決定的日期。除準予延續、變更事項外,許可證記載的其他事項不變。經營者領取新證前,應當提交持有的原證,遺失原證的,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發布公告。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有編號不再使用。
??第十一條(安全管理)
??經營高危項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不得超越許可范圍經營;
??(二)應當于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和維護制度,救助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安全救護制度,運動參與者安全須知,場所負責人和相關從業人員崗位職責,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照片等;
??(三)應當告知參與者高危項目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項以及對參與者年齡、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的特殊要求,提醒參與者如實填寫告知承諾書,采取重點關注、勸阻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四)應當保證經營期間配備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前述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每次帶教學員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數量;救助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達到合格標準;
??(五)應當及時、定期學習掌握高危項目相關規定;
??(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以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七)應當留存監控錄像日志30日備查,并且及時、主動提供監控錄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檢查、調查;
??(八)發生突發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搶救、救護措施,并且立即向場所所在地的區體育、公安等部門如實報告,不得遲報、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損壞、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二條(培訓活動管理)
??經營者與培訓機構合作開辦高危項目培訓活動的,應當明確合作內容以及管理責任等;在申請經營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合作培訓機構提供的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法律對經營者管理責任有明確規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
??經營者發現消費者未經其同意在其場所管理范圍內開展高危項目培訓活動的,按照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約定處理,經營者可以及時告知相關消費者有關風險。
第三章 其他開展高危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備案)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經營者以外其他提供高危項目相應服務的,應當向高危項目場所所在地的區體育部門(以下稱“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材料)
??備案主體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相關體育設施的說明材料;
??(三)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五)安全保障、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書面材料;
??(六)承諾書。
??備案主體應當如實向備案機關報送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備案流程)
??備案主體應當在提供服務后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機關應當核驗報送材料,安排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送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不屬于備案機關職權范圍的,或者依法屬于需要取得高危項目經營許可的,備案機關不予受理,并應當及時告知備案主體、說明理由;
??(二)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主體需補正的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備案主體當場更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備案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出具備案結果告知書。對于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事項,給予一定整改期,整改期不計入備案辦理期限,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結果告知書中列明風險與整改建議。
??備案主體應當每兩年向備案機關更新備案信息。
??第十六條(管理要求)
??備案主體應當保證在開展高危項目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保障安全的設施設備和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備案主體向社會公示的信息應當與備案信息相符,并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至(八)項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變更、終止與撤銷)
??備案信息變更的,備案主體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信息,重新辦理備案。
??備案主體終止開展高危項目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機關注銷備案;原備案機關可以主動注銷備案。
??備案主體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備案的,經查證屬實,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備案,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調整開放模式)
??備案場所調整開放模式、經營高危項目的,備案主體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注銷備案,經營者應當在經營高危項目前取得經營許可。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備案場所經營高危項目。經查證屬實,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項目進行查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告示制度)
??許可機關許可經營、延續、變更、注銷許可證的,或者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注銷、撤銷備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一網通辦”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項目場所的監督管理,牽頭開展聯合檢查,加強日常檢查,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可以依法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開展檢驗。
??對文化、教育等相關場所內開展高危項目的監督檢查,由文化旅游、教育部門會同體育部門依法實施。
??對高危項目場所治安管理的監督檢查,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
??對高危項目的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
??對高危項目場所相關衛生事項的監督檢查,由衛生健康(疾控)部門依法實施。
??對高危項目場所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法實施。
??對高危項目場所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
??高危項目監管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配合做好聯合檢查、專項整治等,督促經營者、備案主體排除風險隱患,建立情況通報機制。
??第二十一條(線索移送)
??體育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體育領域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線索等書面材料移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書面材料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處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的體育部門。
??第二十二條(執法要求)
??執法人員對高危項目場所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人數不少于兩名,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經營者、備案主體有權拒絕。
??執法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通過書面或者電子文書、電子檢查單等數字化手段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智慧服務與監管)
??本市支持高危項目場所數字化轉型,提高信息化水平。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高危項目場所接入“一網通辦”平臺,為市民提供信息查詢、預約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高危項目場所按照統一數據標準予以接入。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危項目管理平臺,逐步將高危項目場所開放服務管理信息數據以及相關部門涉及高危項目的監管數據予以接入。
??鼓勵有條件的高危項目備案場所開展“人防+技防”安全預警場景應用的先行先試。
??第二十四條(保險制度)
??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鼓勵備案主體投保前述保險。
??鼓勵高危項目的參與者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過渡期)
??本辦法公布前,其他提供高危項目相應服務的運營主體,應當在本辦法公布后的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辦理備案。
??第二十六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體育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